秦始皇 31年의 自實田
秦始皇31年的自實田
  • 임중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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초록

宋代的自实田旨在把握土地所有的实际情况,课以公平的税额,秦也可能出于同样的目的,因此,授田制的基本框架没有发生改变。分析秦始皇31年自实田前后的所有关系的结果,可知自实田前后都存在没收城旦田宅的情况。实际上,秦始皇31年前后的土地制度是相同的制度,可以推论,自实田之前的土地所有权和二年律令中一样,虽有条件限制,但确实存在。另一方面,秦帝国虽然在自实田以后也继续采取国家授田制,并强调田实应遵守爵制,但陈胜、陈平、放马滩日书、里耶秦简等资料却暴露出在土地所有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。汉代萧何继承了秦律,高祖采取了“复故爵田宅”,通过这两种途径,秦代的土地法和实际所有的关系得以完整的继承。高祖二年,萧何在关中地区实施汉律令,这意味着汉帝国恢复秦的军功授田制。该律令起初以关中地区为对象,统一之后将范围扩展到全国。另外,高祖5年(B.C.202)采取“复故爵田宅”的措施,恢复秦帝国统治下的所有权,这也是分析秦末、汉初所有关系所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。高祖5年的“复故爵田宅”意为承认秦帝国时期的所有权,进而承认秦始皇31年自实田所认可的六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关系。实际上,自实田只是在维持授田制的前提下,调查土地所有情况,以便课税,并未对土地所有关系产生影响,自实田之前与之后的状态并无二致。依此类推,高祖5年的“复故爵田宅”继承了秦帝国统一之前的状况。只是,如秦末陈平的事例所显示的那样,“复故爵田宅”是指回归到田宅数量与爵位限定不符的状态,因此,不可能存在《二年律令ㆍ户律》中按爵位领有土地的那种秩序井然的状态。从陈平、陈胜、里耶赀罚者等的土地所有状况来看,高祖欲实行的立足于军功爵的授田制度在秦末已经有名无实,认可这种以往的土地不均衡状态只是继承已经形骸化的授田体制。即使汉帝国继承了秦帝国的完整的土地制度,也因继承了秦末实际土地所有上的贫富差距,汉代很难令秦制完整发挥其功能。高祖5年之前的统一战争期间,欲按高祖2年的户律规定,向立军功者分配土地,却在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。

키워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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제목
秦始皇 31年의 自實田
제목 (타언어)
秦始皇31年的自實田
저자
임중혁
DOI
10.15840/amch.2011..26.001
발행일
2011-08
저널명
중국고중세사연구
26
페이지
1 ~ 60